大学章程的源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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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源与流
有“大学宪章”之称的大学章程,其历史源头在中世纪大学。中世纪的欧洲,教权和王权之间的斗争激烈。大学既处在教权与王权的夹击之中,也是教权和王权争取的对象。大学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设法取得法人团体资格,而获得这一资格的途径是取得教皇或者是国王颁发的“特许状”(Charter),具有历史意义和示范效应的是教皇于1215年为巴黎大学颁发的特许状,取消巴黎圣母院对巴黎大学的控制权,确认巴黎大学有权决定有关教师服饰和葬礼的规定,自行决定教学方法,准许巴黎大学制定内部规则作为章程的补充条款,并对巴黎大学师生的责任、教师候选人的条件以及考试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此即为大学章程的萌生。
在宗教改革前,教皇的特许权威更具影响力;宗教改革后,王权逐渐占据上风。英国的牛津、剑桥等老牌大学都首先经由教皇颁发特许状而成立,此后很多英国大学均是根据皇家特许状而建立,并从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大学最初的合法性也源自特许状,如1636年成立的哈佛学院于1650年获得了马萨诸塞议会的特许状。
“特许状”不仅是一所学校获得大学资格的标志,而且是大学在组织制度方面的根本法律文件,成为连接国家、教会或殖民地政府的教育立法与大学自我治理的纽带。中世纪后期,形式多样、名称各异的“特许状”的内容日益完备,功能基本一致,即一方面界定大学与外部社会(主要是教会、王室、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规范大学内部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且其内容已经常由大学自身草拟,与当代大学章程已经很接近,故,“特许状”被公认为是现代大学章程的原型。随着历史的发展,在特许状的基础上逐步演化和派生出各种形式的大学章程,扮演着“大学宪章”的角色,指导着大学的管理和运作。
我国大学章程的渊源,有学者认为是曾经繁盛了数百年的书院“院规”或“训示”。虽然古代书院院规与现代大学章程有相似的脉络,但书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故书院院规并不是真正的大学章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所大学是建立于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则被视为是我国第一个大学章程。京师大学堂借鉴西方大学经验,制定大学章程并通过章程来明确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学生来源、教学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体现对大学价值的追求。
民国政府教育部先后于1912年和1917年颁布了《大学令》和《修正大学令》,被视为北京大学的章程。20世纪50年代初,教育部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之后,我国大学再无章程的制定,直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