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学校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湖南林学院,先后经历中南林学院、广东农林学院、湖南林学院、中南林学院等发展阶段;2000年以后,原湖南林业学校、湖南林业技工学校和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相继并入中南林学院。2005年,学校更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6年,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校立足湖南,面向中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秉承“求是求新,树木树人”的校训,以林为特色、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内涵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居国内同类学校先进行列,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南林科大。学校英文全称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UFT。
学校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csuft.edu.cn。
第三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共建。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科、专业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稳妥地发展国际教育,巩固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质量监控与评价,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若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主体。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认证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关心爱护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聘请的专家和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校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校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行政工作,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人员。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是: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事务和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
(二)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做出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和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应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30%,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研究生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的研究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等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对关系学校发展、涉及学校或师生重大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当在决策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按规定公开。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问责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学教育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主持制定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院长定期向学校党委、校长和本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对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参与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负责人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教代会、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论证、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初步遴选及学院重要事项咨询等职责。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学术分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遵照学校统一规定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校级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以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及教代会形式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拥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的土地。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活动场所,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形标识,中间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中”字为核心视觉元素的图案,内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名和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学员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绿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本科、专科学生和学员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底色为绿色,寓意为大自然的森林,象征着和平、环保和希望,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校旗涵盖了学校的校名、校徽、标准字和标准色等内容,彰显学校的文化理念和个性特色。学校中文校名字体为陶铸同志亲笔题写。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之歌》,李幼容作词,陆在易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五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起草、修订等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二)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六十八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向社会发布之日起实施。